企业帮人挂社保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企业可能会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例如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次,如果被查实挂社保存在造假或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个人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和个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社保缴纳,并保证资料真实可靠,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规避风险,减少纠纷
企业依法参保,规范用工守法经营,可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及违法风险。
2、创造效益,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保后,职工在疾病、工伤、失业、生育、退休等情况下,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增加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可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繁荣安定。
3、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
以工伤保险为例,缴费比例通常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2%之间。员工一旦发生伤残,甚至伤亡的意外情况下,社保基金支付给员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突破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