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1.起付标准:(1)居民在社区医院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2)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2.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3.报销额度: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居民医保对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1.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2.报销起付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 1、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700元; 2、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500元。
3.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2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16%,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4%; 2、在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8%; 3、在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5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报销限额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 1、在职人员:3500元; 2、退休人员:4000元。 注: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