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结案通常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在刑事诉讼中,当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后,案件即告结案。
同时,如果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或其他法定情形,也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这也视为结案。这些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结案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案件的终结和判决的执行。一般来说,当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法院的审理后,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不再需要执行,那么该案件就可以被视为结案。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当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案件应当终结:
被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案件被撤销或者不起诉的;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不再需要执行的;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终结的情形。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一旦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如果被告人拒绝执行或者逃避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
总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结案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被告人必须遵守法律判决,积极执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
刑诉法关于结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