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在中国,工程款是指由国家出资或出力,或者国家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用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的资金。这些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工程款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计划、安排和分配,以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社会基础设施。
工程款的来源可以是国家预算拨款、政府基金、发行债券、贷款、投资等多种形式。国家出资的工程款一般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规范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可能会因国家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有关工程款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可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