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在归属方面并不具有固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设施农业用地的归属主要与所在的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管理主体等因素有关。
在某些情况下,设施农业用地可能会归属于农业局,但并非普遍情况。因此,在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规划和管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最合适的归属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