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如果因为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刚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过三个月,那么虽然在案发以前没有归还,但案发以后主动归还,就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认定。
挪用村集体资金属于挪用公款罪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3个月不归还的。
2、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例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100万以上的;挪用特定款项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挪用公款50-100万不退还的)等。
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
挪用公款数额达到300万以上的,并且不退还挪用的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