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然而,即使提出申诉,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会因此停止。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如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提审或指令再审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的完整体系,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的公正和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再审程序有以下法定条款:
第99条:对生效行政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确保实体与程序均具有合法性,若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实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