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股东会决议,
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股东会决议,
4,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5,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等。
无效担保效力认定的股东会决议应被视为有效。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应该是具有约束力的,除非依法被撤销或者确实存在违法情形。
而无效担保效力认定并不属于违法情形之一,因此股东会决议应该被视为有效。
另外,无效担保效力认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交付财产或者承担债务的担保行为,由于胁迫、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原因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较为安全和稳妥的做法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条件有:
(1)一般决议,需经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符合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