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车库(车位)主要规定于物权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目前民法典未对车位销售溢价做出明确规定。
因为民法典针对财产买卖规定的原则是自由原则,即买卖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财产价值;但是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监管,比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与登记的程序和标准。
如果想要对车位销售溢价进行规范,在立法上需要考虑相关方面的利益平衡,可能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时也需要充分调研相关行业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