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至1986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将生育控制的手段从严厉的计划单列变为计划生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允许农村家庭生育三孩,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居民则要执行“准一胎化”政策,即只允许一个孩子的城市家庭,生二孩需要缴纳高额罚款。为了达到生育控制的目的,政府采取了割断计划生育违规家庭与国家联系的家庭责任制、控制劳动力集中在城市的政策等。但在实际落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计划生育政策在一些地方实行过于严格,引起了一些家庭的不满等。
一对夫妇只让生一个孩子。农村户口的头胎是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第二胎。生完指标后,就采取措施。如果超生就要被罚款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