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档案年龄认定最新规定是: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真是年龄。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应当树立登记公示的权威,用人单位在认定职工年龄时,应当执行《民法典》的规定,以劳动者户口簿或者身份证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最新规定,档案年龄的认定标准如下:
1. 按照档案管理的年限,档案年龄为5年、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60年、70年、80年、90年、100年等等。
2. 按照文件、资料的产生时间,档案年龄为当年、次年、三年、五年、十年等等。
3. 档案年龄以文件、资料的产生时间为准,对于不清楚产生时间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年限来认定档案年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在档案管理上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具体的档案年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1 根据规定,档案年龄退后后的工作经历不可以用于评定电工证书;
2 电工证作废日期是在电工证书签发日期起算的10年,在这个期限内需要进行证书年检;
3 如果档案年龄退后对工作年限要求产生影响,那么可能会导致电工证作废日期提前。
内容延伸:如果您的档案年龄退后后的工作经历不足以满足电工证书的评定要求,那么建议您重新获取职业资格,并且尽量避免档案年龄退后对您的职业生涯带来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电工证作废日期已经过期,那么需要重新考取电工证书才能够合法从事电工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