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刑事拘留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会见亲属或律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刑事拘留未判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探视的。这是因为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发生,通常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等,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探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探视。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刑政拘留的人在15天期满时应当放人,但如有必要继续拘留,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即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放人,但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如遇到必须继续拘留的情况,执行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获得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继续拘留措施。因此,执行局虽然有权不让放人,但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且必须经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