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2 因为国家社保部门推出了社保协调机制,可以支持跨省转移社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且在目的地有合法就业等。
3 如果需要跨省转移社保,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和办理,具体细节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者拨打12333进行咨询。
外来从业人员离开本市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