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共同房产,当一方想要将该房产所有权份额赠予第三人,或者将该房产所有权份额作为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时,婚内房产公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该公证主要包括了房屋设立、所有权份额分配等内容,可以证明公证人已经在法定程序下,向双方确认了一方持有的房产份额,并将该信息加以公证。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同房产一般来说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房产公证仅能证明一方持有的房产份额,不能改变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上,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使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过户房产是否属于一方的财产,一般因情况而定:
1、若是婚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无论过户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子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是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子,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获得的房子,属双方共同财产;
4、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房子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房子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房子和接受的赠与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能是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