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视同工龄关系,包括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社保缴纳等一系列方面的待遇。同时,个人跨单位转移工作后,原单位发放的属于职工个人的工龄一般应该予以认可。这一政策的出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避免企业对员工的不公对待,以及为员工提供跨单位的更大职业发展机会,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整体利益。
国家的规定: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参军入伍,以及上山下乡的工龄,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
视同工龄的人有复员退伍军人和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基本养老险,其军龄和下乡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调入企业之后,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其原有的工作年限则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