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赔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那么都需要按规定进行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就可以由双方来进行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其目的性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主要取决于陪酒的性质和目的。如果只是单纯的陪酒陪唱,并且支付了小费,这种情况下是属于正常的娱乐商业服务,不涉及违法行为1。然而,如果陪酒的行为超出了正常服务的范围,比如与顾客发生了性关系并收取费用,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卖淫,从而构成违法行为1。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等2。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因为要求员工陪酒而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3。违反这一条例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甚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罚款3。
综上所述,公司要求员工陪酒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关键在于陪酒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是为了提供正常的娱乐服务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是合法的;反之,如果是为了营利或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陪酒服务,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