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将所有的证据材料汇集成册,并计算总页数。接着,在证据清单中,为每份证据标注起始页至结束页,并注明总页码。例如,“证据1:起始页1至结束页10/总页码50”。这样做有助于快速定位和翻阅特定证据。如果证据材料较多,建议使用办公软件如Adobe Acrobat等,在PDF格式的证据材料上添加水印和页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起诉状页码通常会放置在每页的右上角或者页脚处。页码的书写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格式:
- 中文:页码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例如“1”,“2”,“3”等。
- 英文:页码可以使用罗马数字进行标注,例如“I”,“II”,“III”等,或者使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例如“1”,“2”,“3”等。
- 如果起诉状页数较多,可以使用“第1页”,“第2页”,“第3页”等中文形式标注。
无论采用中文还是英文的标记方式,都应该保持一致,并且在整个起诉状中都使用相同的页码格式。
起诉证据目录份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提交三份。其中,一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提交人民检察院,一份提交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诉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起诉书;
(二)证据材料;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副本(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适用)。因此,如果刑事诉讼起诉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或对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副本,则起诉证据目录份数应当是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