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由其控制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告日当日及前五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公告日算起的二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达到5%以上,且买卖本公司股票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达到1%以上,且买卖本公司股票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0.5%以上。”
因此,上市公司高管卖出自家公司少量股票是否要公告,主要取决于其持股比例和买卖股票的数量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
1 上市公司高管可以通过增持股份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保障股东利益2 因为高管持股可以增强其对公司业务决策的责任感,促进高管与公司股东利益的一致性,降低高管的风险厌恶程度,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增持股份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3 一定程度上,这种规定可以促进公司高管健康发展,同时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