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间确定后,被告可以申请延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是一年;如果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如果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