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一户一宅的法律条文如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并没有关于代笔和监督的具体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请他人代替写文章、写信、写日记等,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进行代理,不能超越权限,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在某些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实施的,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实施,这属于授权行为,代理人应当按照授权的范围、方式、期限实施代理行为,超过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期限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法律层面,民法典并没有对代笔和监督做出具体的要求。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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