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请护工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工伤请护工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由雇主或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失业、工亡和伤残提供相应的保障待遇。
因此,如护工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他们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应由雇主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接受治疗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根据工伤职工的自理能力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进行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