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主要包括制定《晋阳法》和《小法》两部法律以及实行一系列行政、军事、刑律等制度。
其中《晋阳法》是晋国的基本法典,规定了官员的职权、财产等方面的制度,另外还规定了一些刑律,对违反法律者的惩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小法》则是补充性的法律规定,规定了婚姻、继承、战争、马匹、货物等方面的制度,完善了《晋阳法》的内容。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晋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春秋时期的人们对孔子的态度是复杂而多样的。
一方面,孔子的思想在当时并不为人所知,仅仅是在一些小圈子中流传。
而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的影响力也逐渐扩大。在当时的社会中,文化和政治联系紧密,因此孔子的思想也逐渐被一些统治阶层所接受和推崇。总的来说,春秋时期人们对孔子的态度还是褒贬不一,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传承和实践,才得以在后世中逐渐确立和发扬光大。
春秋时期曹国的地盘大致包括今山东省西南部的部分县市,以及河南南部的一些地区,具体面积大约为一万平方千里。但到了春秋时期,随着周室衰微,曹国逐步沦为中原地区的小国,并最终在曹伯阳十五年(公元前487年)被宋景公所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