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
2.
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
门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
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
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如果参保人员的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标准的,可以直接携带本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和缴费单据去药店、定点的医疗机构等进行结算。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在门诊进行拔牙、镶牙等治疗时,职工医保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 在职职工:
- 起付标准为 200 元;
-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 8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 75%。
2. 退休人员:
- 起付标准为 1300 元;
-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 9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 85%。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报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