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构成要件包括: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利用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参与者;对参与者进行欺骗、剥削、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这些行为构成了传销罪的主要要件,表明了传销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参与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传销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是非常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罪是否会没收个人财产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