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SO2):日均值不能超过 150 微克/立方米,小时值不能超过 500 微克/立方米。
氮氧化物(NOx):日均值不能超过 100 微克/立方米,小时值不能超过 200 微克/立方米。
臭氧(O3):日均值不能超过 160 微克/立方米,小时值不能超过 200 微克/立方米。
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均值不能超过 150 微克/立方米,小时值不能超过 500 微克/立方米。
细颗粒物(PM2.5):日均值不能超过 75 微克/立方米,小时值不能超过 150 微克/立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标是参考值,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特殊要求。此外,这些标准也存在更新和调整的可能,具体的标准请参考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标准。
一建王欣是一位知名的建筑工程师和培训讲师,其名下有北京德宏建筑工程师咨询有限公司。同时,一建王欣也是华章教育网校的一名主讲老师。在华章教育的一建专业课程中,一建王欣担任《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课程的授课教师,拥有丰富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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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是指在一般工业、商业、居民用途建筑区域内,对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其相关建筑与设备的排放标准。以下为一建环境污染物浓度判定标准的例子:
1. 噪声:根据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评价标准》(GB3096-2008),居住区、文教区、医院等区域白天的噪声限制在55分贝以下,夜间应不超过50分贝。
2. 污水: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污水中的各种污染物均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例如,COD排放标准不超过100mg/L,氨氮排放标准不超过15mg/L。
3. 大气污染物: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标准,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等,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详细的规定,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制。
4. 废弃物: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889-2008),城市垃圾处理厂对废弃物的处理、排放和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如重金属元素在排放废水中的浓度限制。
综上所述,一建环境污染物浓度判定标准是相当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有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筑和工程项目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