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文为完整句子时,如果是直接引用某人的观点,有原作者姓名、冒号、引号齐全的,则句子的最后一个标点点在引号内,参考文献标注码标注在引号外的右上角。
2、如果只是引用原文:前面不出现作者姓名和冒号,只出现了引号,参考文献标注码也还标注在引号外的右上角,但这处引文的最后一个标点符号须点在参考文献标注码外的右下角。
3、引文为非完整句子时,如果引文内容只是一个词、词组、或者虽然是一句完整的话,但只是作为叙述文句的一部分时,文献标注码紧随在后引号之后,点号之前。
正文中引用:
(1)直接引用:应在引用的段落后面注明法律条款号,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具体解释条文,则应在引文后加上所引用条文的译文或简要解释。
(2)间接引用:如果是间接引用,则应在所引用内容后注明“参见民法典×××条”。
注释中引用:
民法典的引用,应该在注释中的“参照文件”一栏中注明,包括文书的名称、出版者、版次和出版年份等,例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8).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当然,还应该根据学校或期刊的要求进行特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