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人员是否需要进入看守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该人员的罪行较轻,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程序,被判决监外执行,则不需要进入看守所。
但如果该人员存在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或者有可能逃脱监外执行的情况,就需要进入看守所进行管控。
此外,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该人员再次违法犯罪,则需要被送回执行原判的监狱或看守所。所以说,监外执行是否需要进入看守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判刑人有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行为,应该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如涉及到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等问题,应当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进一步处理。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因此,是否需要进看守所,需要在具体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判断和决策。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