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包括:
1、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2、必须是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3、原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王一硕:怀感恩之心,走诚信之路
人物简介:王一硕,中共党员,1980年4月生,长垣县人。2003年7月毕业于河南中医学院药学院,同年8月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成为团中央等团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首批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曾在多家制药企业任职,现在河南中医药大学工作。曾获“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第一届全国诚实守信模范”等荣誉称号。
周国允:诚信立业,善行无疆
人物简介:周国允,中共党员,1964年7月出生,滑县人。滑县高平镇周谭村党支部书记、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董事长、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副会长、安阳市慈善总会常任副会长。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十大杰出外来务工青年”“第二届全国诚实守信模范”等荣誉称号。
模范感言:“说到必须做到,要做就做最好。钱财可以不要,诚信永不可失!”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要求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
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
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
年满90周岁90元。
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