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立即裁定进行保全,绝大多数的法院和法官都是这样做的。但在5日内保全也是合法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为了保护原告权益,采取一定措施保全有关证据或财产的过程。诉前保全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保全: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保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和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3)裁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发出保全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