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的缴纳条件如下:
1.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籍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非在校生的人员等。
2. 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如果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在外地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 本市内的二级甲等以上福利院(含福利院)或者收养的外籍人员子女;
* 婚前已有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子女出生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 父母居住证有效期满暂未及时续签,且相关医疗费用仍在缴纳的;
* 其他符合享受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
3.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人员(有效期内)。
4. 本市户籍人员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
5. 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及非本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及非在园(所)幼儿。
6. 持B类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及非本市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及非在园(所)幼儿。
7. 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将给予适当补贴。
8.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1.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
上海居民医保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具体的缴费情况和规定。一般来说,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期间。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如果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在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那么他们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过3个月的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于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新生儿除外),他们在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将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新生儿,如果他们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并且在出生当年参加医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通帐户,并且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至出生之日。如果他们参加的是次年的医保,那么生效时间将遵循一般的年度规定。
请注意,具体的生效时间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为了确保准确性和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建议咨询上海当地的医保机构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