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指患病住院)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指患病住院)而短期内难以就业的;
3、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领取标准:
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