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可以转移的新接手的保险公司,原保单权益不变。保险法规定,如保险公司破产,只能被收购或主管部门接管,原客户保单一并转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人寿保单必须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接收方,银保监会会强行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以后,会将保单和责任准备金一同接管,然后按照保险合同继续兑付保险金,保单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大家该享受到的权益仍然可以享受到,只是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会换成另一家而已,本金以及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收益一分都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