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给8岁儿童做笔录时,监护人不在场是否可以,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因此,对于8岁的儿童,即未成年人,在进行笔录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如果法官给8岁儿童做笔录时,监护人不在场,而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场,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官不应该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8岁儿童做笔录。
当然,如果存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等情况,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所以,在实践中,如果监护人不在场,而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能够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给8岁儿童做笔录。
综上所述,法官给8岁儿童做笔录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等,才能由其他人员在场见证。
“李”和“理”都是法官的早期称谓。如果仅仅从“法官”的称谓变化来梳理,司法官在黄帝以前尚无记载。黄帝时期司法官称为“李”。唐尧时,皋陶为“大理”,法官称谓与具体的历史人物首次相互对应,从此法官有了具体的形象。虞舜时,皋陶为“士”(或称“士师”),对内惩处“奸宄”,对外抵御“寇贼”,开始从军事官向司法官过度。夏商以后,“士”、“士师”、“司寇”、“尉”等都被用来指代法官。但是,关于法官最初的称谓,到底是“李”还是“理”,则说法不一。
法官确实有权决定案件的结果,但他们的判决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确保判决公正严明。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民事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
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不能随意作出判决2。审判程序的不同也会影响法官的判决方式。例如,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通常由法官独任制审判;而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合议庭会合议卷宗和审判情况,然后提出方案报庭长批准。
综上所述,法官能够决定案件的结果,但这一决定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且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