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买了保险,是可以报销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品费、注射费等;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3住院期间所需要的费用;
4必要的营养费用;
5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6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还需要残疾辅助费用、轮椅假肢等残疾辅器具的费用、后续的治疗费用;
7因交通事故住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还需要赔偿死者家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补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有关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