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留样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 留样的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餐饮等单位销售的食品。
2. 留样的标准:对于每个批次的食品,应留取同批次中至少一份代表样品进行保存。
3. 留样的时间:在销售过程中取样,留样保存期限不少于该批次食品保质期或者销售期限之后30日。
4. 留样的保存:留样应当使用无菌容器密封保存,并妥善记录存放位置和保存时间。
5. 留样的检验:留样食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检验结果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通过留样制度,可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被发现并处理。
【经营者标明义务】《食品安全法》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以下是食品安全法赔偿的条件:
1. 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消费者必须证明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2. 消费者受到实质损害:消费者需要证明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的实际损害,包括身体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
3. 购买凭证和证据:消费者需要提供购买该食品时的相关凭证和证据,如购物发票、收据等,以证明与经营者或生产者的消费关系。
4. 经营者或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应证明经营者或生产者存在过错,即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 赔偿要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包括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6. 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若属于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张食品安全法赔偿时,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条件成立。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