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权利,因为是公用财产,人防车位,房地产产商是没有权利不让业主买卖的,因为是属于公共财产,公共财产由个人进行有效的控股,所以是不能够控制的,要合理的进行
不可以。因为人防车位是地下建筑物的地面,是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在城市规划中,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由政府进行授权和管理的。而建筑物的房间是私有财产,需要经过规划审批和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归属才能有使用权。
人防车位的租赁年限应该是按购租的合同执行,如果是和购买房屋配套的,应该是和房屋的实用年限相同,这就要看是商用房的话是50年,是居住房的话是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