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
从省医保局获悉,按照《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出台实施细则,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地区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减少门诊就医负担。
1.云南医保报销中农村补偿比例为镇级70%,安宁市级50%,昆明市及省级30%,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15000元。
2.住院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为镇级100元,地级市300元,昆明市级600元,省级800元。补偿比例为镇级70%,地级市级50%,昆明市及省级30%,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15000元。持市民政局颁发的《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参合人员,报销时可免除住院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