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1.父母在同一个单位,保教费由单位全部报销,不得超过最高报销额;父母不在同一单位,保教费由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不得超过最高报销额的一半。
2.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潍坊区域以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方单位报销,不得超过最高报销额。报销时需配偶工作单位开具工作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并提供当地社保参保证明。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指在街办或社区登记备案的下岗失业,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不得超过最高报销额。报销时,由街道或者社区提供有关证明。
4.离婚或丧偶的职工,保教费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不得超过最高报销额。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复印件,丧偶职工提供部门、学院开具的证明。
5.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最高报销额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6.按上级有关规定,2022年3月,潍坊市幼儿园因疫情均未开园,3月份保教费不在报销范围。
单位拒不执行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了单位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拒不执行该文件规定,致使员工权益受到损失,这就属于单位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履行政府部门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依然拒不执行,则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规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件规定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