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付不是统一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上海工伤赔付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对于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或者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护理费则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护理,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程度来决定。
上海工伤的评级标准是根据职工受伤的伤残等级进行划分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损害或畸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损害或畸形,生活时或暂不能劳动,但必须经过医疗或护理才能继续生存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具体按功能障碍程度划分等级,存在中度或大部分或部分护理依赖,或存在并发症或合并症影响生产者。
其他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0 级伤残:7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最高为 64188 元、最低为 21396 元;
- 2010 年上海市职工 10 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 64188 元、最低为 21396 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5 个月的上海市 2010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9480 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3. 医药费:按发票计算。
4.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5. 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6. 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
7. 交通费:按票据计算。
8. 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9. 住院伙食补助费:20 元/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请以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赔偿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