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
四川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截止1995年12月。 四川省计算退休养老金中有一项过渡性养老金,就涉及社保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2月及以前,未建立个人社保账户,也就没有个人社保缴费系数和个人社保账户金额,只能采取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后纳入总额。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根据现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成都市社会保险视同缴费的截止年限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社保制度,以下是成都市社会保险视同缴费的截止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参保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含),在此之前的缴费均视同缴费,并计入个人账户。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居民社保参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周岁(含),在此之前的缴费均视同缴费,并计入个人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视同缴费的截止年限将提前至领取待遇当年的法定退休年龄。若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