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时效规定:
追加被执行人的期限有相关规定,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写明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追加执行是指在原有执行标的金额的基础上,另外添加一定金额的执行标的,以达到更充分的执行债务的目的。
通常在被执行人无法全部履行执行标的义务时,债权人会向法院申请追加执行。
追加执行具有高效快捷、简便灵活等优点,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执行结果。
追加被执行人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及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证据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身份,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