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这一表述,主要是指在广告费用的计算和确定过程中出现的两种情况。
首先,“无法计算”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故意隐瞒、销毁或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无法查清广告费用;二是利用自设网站等平台发布广告时,由于网站内容复杂,广告与信息相互混杂,使得单独计算某一违法广告的费用变得困难。
其次,“明显偏低”则是指广告费用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表现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低价倾销、恶意串通拟订虚假广告费用标的,或者采取价外补偿方式将费用转移支付等形式。在广告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果广告费用低于公示广告收费标准的50-70%以上,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支付费用,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
对于这两种情况,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以此解决长期困扰执法部门的广告费用计算难问题。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无法计算”和“明显偏低”的界限,仍需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综上所述,“广告法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是对广告费用计算和确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法律描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