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去世的职工,其社保可以由其遗属进行退领申请。遗属需要携带职工的相关证件及死亡证明等文件,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退领手续。
具体来说,遗属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2. 遗属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3. 职工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号码;
4.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来说,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是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规定,具体的退领标准与金额也有所不同。如果您对具体操作流程或其他疑问需要更多帮助,请您咨询当地社保局或者相关部门。
如果职工在去世之前已经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保,他的遗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退回职工缴纳的社保:
1. 经办单位处理:遗属可以联系缴纳社保的职工所在的单位,向单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等材料,由单位代理处理社保退款事宜。
2. 到社保机构办理:遗属也可以自行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退款手续。需要提供相关的遗属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公证的继承人人数和份额、职工的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总之,如果职工在去世之前已经缴纳了一定年限的社保,他的遗属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退回职工缴纳的社保。遗属在办理退款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当地社保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社保账户为个人缴费,未到退休时人去世,其社保是不能退费的,属于个人账户的是可以被其遗属继承的,且养老保险基金会给予遗属一部分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证明或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其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参保人死亡或火化证明、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参保人生前所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手续。 继承额为参保人个人账户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