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1.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已超过5年,但在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前,年龄不足16周岁的,可以一次性缴清未缴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2.因系统故障、卡口故障等非个人原因,造成费款未能及时到账的,经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可以免除滞纳金。
3.按照公司、政府要求,被调动到没有养老保险的地区工作,且在新工作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回原工作单位或转到其他有养老保险地区工作后补缴,不收取滞纳金。
4.个人去世或因劳动合同终止等原因终止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免除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否则仍会产生滞纳金。
按规定,职工在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未缴清的,应当自欠费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滞纳金。但是,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或几种时,职工补缴养老金不再收取滞纳金:
一是国家提出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缴费年限、减小遗属抚恤比例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的期间;
二是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或重组后恢复生产、经营或解散后再度成立恢复办公的企事业单位。
补缴养老金不收滞纳金的情况有:
1、因技术原因造成补缴时间误差,滞纳金应当免除;
2、由于缴费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的补缴时间延误,滞纳金亦应当免除;
3、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补缴时间延误,滞纳金亦应当免除。
因为补缴养老金只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在补缴情况下,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是无法避免补缴的,所以应该免除滞纳金,以减轻缴费者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