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待遇的计发时间,一般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至工伤职工痊愈或被宣告工伤职工死亡。
如果工伤职工在伤残认定时已经超过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伤残津贴的计发期限为5年,生活护理费的计发期限为伤残津贴发放期限的50%。
工伤买断工龄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后,所在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
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核定表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单位名称:填写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编码:从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获取单位编码。
个人信息:填写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伤残等级:如实填写伤残等级。
社保编码:从职工的社保卡背面获取社保编码。
致残鉴定表编号:参考鉴定结论书右上角的编号填写。
工资情况:如实填写职工本人的工资,需要有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实际工资收入证明,可以不填写,工作人员将根据职工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的平均数填写。
经办人签章:由负责伤者工伤申请、鉴定等事宜的负责人签章。
其他信息:其他栏目无需填写,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