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已于2019年4月修订发布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农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备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付。该标准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等情况采用不同标准,并逐步提高。同时,还可以视情给予补贴和调节变动。
个人账户储备金是根据农民按月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进行累积,个人可据此领取生活补贴及日常医疗、丧葬、意外伤害等费用。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农民,初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缴费差额,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的福利政策。
以上是国务院农民养老金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国务院对农民养老金规定,自已交费政府补贴,每年每人交费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交足15年到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
国务院已于2019年6月18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县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该规定,中国农村居民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买单1元,共同缴纳2元至个人账户内,个人的缴费也会被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2019年7月开始,全国农村居民可以开始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每人月基本养老金为55元。此外,各级政府也将对农村养老设施、文化活动、服务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