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物业公司注册条令》第五章第二条规定:注册物业公司中必须拥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取得物业管理师证方可成立;
2.根据《物业管理师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物业管理师证的物业管理师担任。
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3.根据《物业管理师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取得物业管理师证的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用房的用途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需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因为物业用房得到的收益也需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除此剩下的的部分也需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