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复查复核。复查、复核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完成。如复查、复核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过申请,并经批准后。在复查复核中,需要重新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如出现新的证明材料、证据或者情况的认定需要变更,可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处理结果依然不能满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需求,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在复查复核中,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信访条例对复查复核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各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
条例对复查复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调查,及时查明事实,认真复查核实和审查。若涉及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和利益冲突,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方面负责协调解决。另外,如果复查核实的结果不满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可再次申请复核。第二十一条则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确保决定的贯彻执行。对复核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且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