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法律程序成立破产清算机构。由破产清算机构出面负责清算流程。
2清查大股东资产和负债。把大股东的资产和负债搞清楚。
3债权人和债务人登记。一般是用公告形式告知各个债权人和债务人。
3用资产清偿税收、员工工资、债务等。
4通过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上市公司资不抵债,按照法律规定由上市公司自己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法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
4、按照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